全国咨询电话:0826-2966808  |   联系我们           
    


详情
典型案例 | 孙**诉**医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时间 2016-10-21

****医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

代理词

基本案情:

2005529日,孙**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发现孙**卵巢囊肿,右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左侧输卵管无恙。被建议入院行卵巢囊肿栽除手术。孙**应医院安排,当天入院并接受了栽除手术。术后,孙**并未感觉身体好转,便辗转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后发现孙**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系膜处见9枚钛夹(前次手术所致),右侧输卵管伞端闭锁。

争议焦点

一、孙**无恙的左侧输卵管被误栽是否由**医院的手术所至,手术行为与输卵管缺失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二、**医院在此次手术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孙**的精神因此受到伤害的程度。

代理词正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她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查实清楚,现本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法律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深望法庭采纳:

一、原告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的客观事实是因为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至,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身体遭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5529日,原告因身体不适来被告医院检查,在被告医院的安排下,当即入院检查发现原告卵巢囊肿,右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左侧输卵管无恙。入院当天行卵巢囊肿栽除手术,术后流血不止,后经止血治疗,住院3天,病情稳定后出院。 

原告自20055月在被告医院治疗之后,未见身体明显好转且无生育能力,继而在南充**医院、广东省佛山****医院、佛山***医院按不孕不育进行药物治疗。原告为此四处求医问药,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大量的精力,大量的金钱终不见效果。历经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艰辛过程,为此原告早已疲惫不堪。但原告始终没有放弃自己健康生存的权利和生育的权利,于2006X月,原告再次来到重庆协和医院治疗,在检查中发现,原告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系膜处见9枚钛夹(前次手术所致),右侧输卵管伞端闭锁。结合被告医院当初的检查与这一检查结果表明:原告右侧输卵管发育不良或者病变,不能正常排卵,而左侧输卵管无恙。遗憾的是,原告仅存的没有问题的左侧输卵管却不幸的在前次手术中被错误切除。这一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断送了原告一生的幸福,这一严重后果,完全归责于被告的医疗过失。

没有被告的疏忽大意,便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身体所遭受的巨大创伤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手术中的明显过失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过失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权即组织器官完整权的侵犯,明显构成侵权,依据侵权法理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主体理所当然对此损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此次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1、年仅26岁的原告已经历了两次不幸的婚姻,一次离婚数次痛楚,一次离婚数处伤痕。这样的今天结明天离的婚姻,对于无辜的原告来说无疑是灾难性打击。为此,原告深受重创,失落不堪,一蹶不振。究其原因,无论在形式上表现为感情不和也好,性格差异也罢,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原告的身体存在生育障碍,其生育障碍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以致于走到离婚的地步。从农村家庭的传统观念上看,结婚,有一个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原告的前第一任丈夫,第二任丈夫均为农村居民,他们没有超凡脱俗的意识,传宗接代仍然是他们结婚的目的之一。然而可怜的原告却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终究不能如愿以偿,无法实现丈夫及宗族的愿望,最终含恨与丈夫分离。

2、婚姻,生育,我们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不能生育的婚姻,一定程度上也不是一种完美的婚姻,是存在缺憾的婚姻;不能生育的婚姻,对于原告本人来说,又何尝不是痛苦连连,原告整天为此以泪洗面,使之人憔悴,心冰冷!一直渴望有自己亲生孩子原告,作妈妈的权利被被告这不负责任的一刀给无情的剥夺了,造成了原告无法弥补的,一生的遗憾,其创伤,其打击,其痛楚不可名状。妻冷的阴影在原告内心永难排解。作为被告,他们应该不再沉默,不再无动于衷,应该有所行动了!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打击明显突出,严重损毁了原告生活的积极性,使之生活消极,颓废难堪,生活质量明显大幅度降低,所期望的美满幸福终不能如愿,与现在的(即第三任丈夫)丈夫若即若离,其受损害的结果明显严重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此以往,不排除因被告的手术过失行为可能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伤害的并发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医院就医,其各项权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包括了组织器官完整权。被告的手术过失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明显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为其行为对原告作出精神抚慰,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为此,原告诉请法院,期盼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警示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当作到的高度谨慎,引导所有的医务人员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最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医患关系的高度融洽。

    判决结果:

医院赔偿孙**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

律师后语

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义务;医生,是白衣天使。人们信赖他,将生命、健康毫无顾忌的交与他们手中。所以,在我看来,他们是生命的救护者、是健康的调理师,应当时刻理性和审慎。

  有人说,律师是语言艺术家。其实,我也认可这种说法。在我看来,律师不仅要会说(善于表达),而且更要会写。说什么,怎么说,语速语调都会很重要。然而,在说之余,还须会写,将其在法庭上说过的加以整理,没有说过的加以补充,形成书面代理意见——代理词,尤为重要。代理词,可以强化己方观点和立场,可以弥补律师在法庭发言中的不足,可以让承办法官更清楚的看到己方的代理意见…,有助于代理工作更加完美。

  书写代理词,在一定意义上,是律师将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作高度融合的一种艺术表现。使案情、证据、法律以更为鲜活的形像呈现出来并跃然于纸上,让人一目了然。

所以,律师应当养成书写代理词的习惯,做到对委托人、对司法,对自己负责。

 

姓名:邱吉文

电话:13521852067

律师事务所: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

所属: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阅读: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宁北路172号

电话:(0826)2966808

传真:(0826)2966808

邮箱:yingluolawyer@qq.com